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对受害人家属积极予以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自首、赔偿以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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