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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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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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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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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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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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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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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周某乙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该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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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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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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