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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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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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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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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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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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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发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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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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