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