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宏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宏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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