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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部分补偿受害人家属,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祖亮审判员 张俊平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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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 审判长  李春凯 审判员  王建成 审判员  张俊平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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