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法驾车致1人死亡、1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死者亲属达成调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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