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立即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谢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区)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夜间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通行,未在道路中间行驶,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某提出,其想留在看守所服刑。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上诉人王某某能否在看守所服刑,应当根据其交付执行前的剩余刑期决定。因此,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刘扎而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海林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海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海林经调解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了该死者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海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向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处罚。辩护人与本院认定一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乔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在设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实行分道通行,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家属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又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致二人重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小时70公里。”之规定,被告人古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被害人才登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温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古某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雪合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雪合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田雪合从轻处罚,且田雪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雪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03月03日起至2012年06月0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是无牌照的报废机动车而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经查,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原审对黄某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上诉人黄某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部分采纳其上诉意见,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 审判长 牛彦惠 审判员 李双利 审判员 李慧敏 书记员:崔晓琳 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焦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逃逸。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焦某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在量刑上予以体现。故上诉人及辩护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只喝了一杯啤酒的辩解与证人余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不符,其辩解不能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辩护人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有自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主动向民警投案,如实供述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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