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荆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荆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亲属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肇事车辆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上述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荆某甲现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谢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仅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

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自首、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主张的医疗费3461元、死亡赔偿金411040元,丧葬费2319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

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宏、邵龙秀上诉提出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无责任,刘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明生、白文花、张莉静造成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告单位陕西天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被害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之理由,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案发路段围挡上的行车指示牌系由该道路改造工程项目部设置,并非由交管部门设置,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

阅读更多...

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肇事后,被告人马某让其妻子予以顶替,后在充足的证据及办案民警的政策攻心下,被告人马某之妻如实交代了其顶替被告人马某的事实,之后其虽带领办案民警将在家中的被告人马某查获,但此行为并非出于其主动性 ...

阅读更多...

杨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可以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本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又返回事故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被告人陈某肇事后逃逸而拒不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由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

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能够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原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原某驾驶机动车在事故中存在超速行驶、观察路面不清、未确保安全驾驶等重大过错,根据其过错对事故形成的影响,认定原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赔偿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浙商财险威海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80﹪由浙商财险威海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述损失的80﹪未超过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 ...

阅读更多...

龚米山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龚米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龚米山上诉称事故成因鉴定意见认定情况与事实不符,不能排除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其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该事故成因鉴定意见及法医学死因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本院对该事故成因鉴定意见及法医学死因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结合本案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定龚米山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本案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以及上诉人龚米山在诉讼中的认罪态度,结合本案的案发原因及上诉人龚米山的家属在二审期间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等情况,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

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孙某某、孙某甲、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孙某某、孙某甲、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涂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涂某乙超载的事实已由办案机关经过称重确认,涂某乙本人也签字确认,代理人所提供的送货单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确认。保险公司空白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也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涂某乙因交通肇事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罗甲、涂某甲、罗某甲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雇佣涂某乙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鸿源运输公司虽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该车已转让并交付给罗甲、涂某甲、罗某甲,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财保大荔公司和信达财保内江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阅读更多...

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距离事故现场东侧打电话时被接警赶来的交警查获,但否认是其驾车,后在交警对其抽取血样时承认是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害人宋某戊发生事故前系烟台高级师范学校职工,居住在单位宿舍,其主要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城镇,应当按城镇居民计算相关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丧葬费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酌定为300元;主张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付效方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效方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十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给付效方所驾驶车辆上的受伤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首先由王晓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龙口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24万元范围内对各受害人的损失按相应比例予以赔偿,对于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外的剩余部分的经济损失,应由肇事各方当事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过错责任按比例予以分担。被告人付效方对该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王晓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应由其承担30%的责任为宜,因王晓在该事故中系刘克山雇佣的司机,故应由刘克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晓驾驶的实际车主为刘克山的肇事车辆鲁F×××××-鲁Y×××××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活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与刘克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 ...

阅读更多...

付效方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效方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十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给付效方所驾驶车辆上的受伤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首先由王晓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龙口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24万元范围内对各受害人的损失按相应比例予以赔偿,对于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外的剩余部分的经济损失,应由肇事各方当事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过错责任按比例予以分担。被告人付效方对该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王晓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应由其承担30%的责任为宜,因王晓在该事故中系刘克山雇佣的司机,故应由刘克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晓驾驶的实际车主为刘克山的肇事车辆鲁F×××××-鲁Y×××××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活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与刘克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 ...

阅读更多...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刘某、薛某、薛某甲、任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刘某、薛某、薛某甲、任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冯某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冯某甲犯罪后得到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作为情节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冯某甲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由于原审被告人冯某甲驾驶的肇事车辆已投保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保额为500000元的机动车辆保险,阳光财产保险应当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500000元投保额度内予以赔偿。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提出“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有投保人在合同上的签字、盖章为证,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

阅读更多...

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引发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诚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支公司以被告人张某某是醉酒驾驶按照保险合同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 ...

阅读更多...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雒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雒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肇事发生后就事故造成被害人姚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能积极主动地予以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亲属遭受的经济损失,因肇事车辆陕K37409号三轮汽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绥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阅读更多...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常某某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常某某甲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常某某甲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常某某甲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蒙LJ6319小型汽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寿财险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寿财险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人常某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经查 ...

阅读更多...

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具有故意犯罪前科,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应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冀JD2冀J×××××W9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判决应为本案二死者近亲属在该交强险限额内预留份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受损失在扣除交强险预留份额后,应由被告人胡某承担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的代理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胡某同受害人之间系雇佣关系,被害人对胡某无驾驶证知情 ...

阅读更多...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态度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原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赵某定罪及量刑正确。上诉人赵某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甲、张某、郭某甲、康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的平安天津分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上诉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赵某及平安天津分公司所提“本案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审按城镇居民死亡的赔偿标准判赔死亡赔偿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康某丙虽户籍地在农村,但其长期在城市工作 ...

阅读更多...

被告人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梁某1当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犯罪后主动在现场报案并归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由于邢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财物损失800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其要求的尸体保管费1910元、仪容整形等费用3000元、运尸费300元、殡葬收费900元属于丧葬费范畴,不能重复赔偿,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调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依法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亦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护理费每人每天68元及100天护理天数不当的上诉理由。经查,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证实,王某甲的住院天数为40天,而鉴定机构亦证实护理期限为60日,故原审判决按照100天计算护理期限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被告人王远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王远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李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旦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当由人保财险都兰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都兰支公司认为被害人的户别虽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但实际居住地在农村,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应酌情赔偿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金10000元较为适宜,该诉求部分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误工费4500元,其虽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误工费确已发生,根据当地办理丧事的风俗习惯,误工费按2018年上半年都兰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2058.04元,以三人七天计算较为适宜,即误工费为1407元,该诉求部分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住宿费,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

阅读更多...

王某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26945.99元,结合其就诊情况及医疗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主张的误工费330元(110元/天*3天),结合其就诊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主张的车辆损失400元,根据案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丧葬费问题,其总额应为36342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803040元(40152元 ...

阅读更多...

505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505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刁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刁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闻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闻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闻某案发后自愿向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预付20000元赔偿款,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与受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亲属向本院出具谅解书,对上诉人闻某予以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闻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被害人亲属对其谅解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上诉人闻某适用缓刑。对于上诉人闻某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

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