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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荆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荆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亲属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肇事车辆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上述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荆某甲现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谢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仅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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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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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宏、邵龙秀上诉提出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无责任,刘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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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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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可以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本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又返回事故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被告人陈某肇事后逃逸而拒不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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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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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孙某某、孙某甲、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孙某某、孙某甲、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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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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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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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效方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效方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十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给付效方所驾驶车辆上的受伤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首先由王晓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龙口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24万元范围内对各受害人的损失按相应比例予以赔偿,对于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外的剩余部分的经济损失,应由肇事各方当事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过错责任按比例予以分担。被告人付效方对该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王晓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应由其承担30%的责任为宜,因王晓在该事故中系刘克山雇佣的司机,故应由刘克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晓驾驶的实际车主为刘克山的肇事车辆鲁F×××××-鲁Y×××××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活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与刘克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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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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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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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引发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诚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支公司以被告人张某某是醉酒驾驶按照保险合同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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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态度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原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赵某定罪及量刑正确。上诉人赵某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甲、张某、郭某甲、康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的平安天津分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上诉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赵某及平安天津分公司所提“本案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审按城镇居民死亡的赔偿标准判赔死亡赔偿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康某丙虽户籍地在农村,但其长期在城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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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梁某1当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犯罪后主动在现场报案并归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由于邢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财物损失800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其要求的尸体保管费1910元、仪容整形等费用3000元、运尸费300元、殡葬收费900元属于丧葬费范畴,不能重复赔偿,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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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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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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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救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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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拐弯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投案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补偿被害方部分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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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宗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蔡某1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宗某某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负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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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赣州辉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占盛因上诉人张某违章驾驶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41954.45元。首先由肇事车的承保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12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的剩余部分621954.45元按事故责任认定,由上诉人张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466465.84元;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占盛的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25%。然后由承保人安邦公司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付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折抵上诉人张某的赔偿责任。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上诉人赣州辉腾汽运公司对上诉人张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垫付责任。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部分计算方法有误,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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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友宝驾驶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GL65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与被害人王某2、赵某2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被害人死亡,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人黄友宝为连某某新时代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因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判断失误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被告人黄友宝具有重大过错。因被告人黄友宝驾驶的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GL65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附带民诉讼被告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首先应由被告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交强险之外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该责任限额的部分及商业险中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享有的10%的免赔率,应由被告新时代物流公司与被告人黄友宝承担连带责任。黄友宝及其亲属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高桂英、赵某1人民币25万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追究被告人黄友宝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黄友宝及其委托代理人、连某某太平财保公司辩称被害人王某2不具备城镇人口户籍性质,三原告人不予认可,三原告人提供了响水县城东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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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害人王某丙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其近亲属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苏L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对原告人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与横过公路的王某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丙死亡,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被告人赵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该起事故发生的各项损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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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变更车道行驶过程中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与同向在行车道正常直行的两辆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除保险公司依法理赔外,由其自愿赔偿了受害方精神抚慰金,且其行为得到了原告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处理丧事期间的费用、摩托车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李某乙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自2011年4月起,多年在县城城镇内务工且租住在务工单位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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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邓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向交警大队交付了10万元用于事故处理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预付款,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与原告人达成协议,补偿了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按约履行,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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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于连成、于某月、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东亚、于某某、马某、王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俊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俊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石俊杰有犯罪前科,但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其主动拨打110及120报警电话,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豫D-GP755号钱江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信达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财产损失数额,因此该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120000元;因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驳回于连成等九原告人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根据被告人石俊杰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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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国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国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蓝某国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国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蓝某国的辩护人提出蓝某国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蓝某国于案发后能赔偿人民币3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蓝某国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鲁某华死亡,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凤作为肇事车辆琼A1555F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明知被告人蓝某国无驾驶资格,仍将该车借给蓝某国使用,致使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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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邢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陈某2、苏某、杨某死亡,故邢某某对因陈某2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陈某1、郑某、陈某3、陈某4、陈某5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因苏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8、林某、陈某6、陈某7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因杨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1、陈某9、陈某10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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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全部赔偿款,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按协议履行了全部赔偿款,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昌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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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事发在夜间,事发路段有交通信号灯指示、有路灯照明,路况良好,且被告人殷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半挂车,理应谨慎、安全驾驶,但被告人殷某某夜间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即俗称“闯红灯”),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责,社会危害性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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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山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彬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伍柄霖审判员 陈涌新审判员 周永高 书记员: 李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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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受雇于肇事车辆辽M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某某,其肇事时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重大过失行为,故被告人徐某某应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应对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按过错程度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辽M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保铁岭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保铁岭分公司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赵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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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得到其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中负全部责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辽X号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提出的“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害人张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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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孔某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孔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孔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孔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予以从轻处罚。孔某某已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孔某某驾驶的辽JY88**号“长安”微型面包车在阜新国任财产保险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阜新国任财产保险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即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人孙某甲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人孙某甲误工费6429元、护理费3441元、残疾赔偿金92743元、交通费1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人孙某甲财产损失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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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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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97245.24元、护理费2339.92元、伙食补助费1100元、住宿费822元、死亡赔偿金659500元、丧葬费309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331.25元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交通费,本院对与被害人住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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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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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赵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1要求赔偿医疗费6617.85元,有票据支持,应予保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530608.4元(26530.42元/年*20年),符合城镇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应予保护;要求赔偿丧葬费280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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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家属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赵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系辽ALXX**号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的承保人,应当依照保险条例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给付医疗费人民币5287.9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元内予以赔偿,故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人民币5287.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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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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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天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关于华安保险公司提出的因被告人侯天某存在免赔事由的辩解,经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驾驶人醉酒、无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需要赔偿财产损失;《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对该类问题进一步明确,即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等几种违法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依照广义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既包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与交强险的功能不同,商业三者险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分散因机动车运行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而购买的保险,在履行过程中更加尊重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本案中华安保险公司与孟某某签署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驾驶人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车辆等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安华保险公司提出的交强险部分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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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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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且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某在肇事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所涉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理赔11万元。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因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80%给予理赔,即24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给予理赔,该公司抗辩被保险人关明志雇佣的肇事驾驶员孙某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无效,属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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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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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某系初犯,主动投案,认罪悔罪,被害人孙某某负有部分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应区分责任比例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应该依照农民标准计算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辩解,经查被害人孙某某系法哈牛学校的退休教师,已经纳入基本医疗、养老体系,应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民事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对李某某的民事赔偿金额亦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对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此点辩解不予采纳。关于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的因被告人高某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两个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故对此次交通肇事不予赔偿的辩解,经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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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申某某返回肇事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交通肇事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未提出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费用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因肇事车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投保了车辆商业保险,被告人醉酒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有明确的责任免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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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安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安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家属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安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认定,被告人安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害人王某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承担30%的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联财险沈阳公司系辽AJxx号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人,应当依照保险条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给付医疗费人民币731.32元的诉讼请求,有辽宁省人民医院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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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民事赔偿部分,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本案肇事车辆(牌照号×××号)在事故发生时,已在附带民事被告人人寿保险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均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间内,故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经核实各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后,剩余部分按事故70%责任比例计算未超过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保险限额。即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刘某、张某、徐某3各项经济损失112000元;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高某各项经济损失5275.2元,具体计算方式为(17536.06元-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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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伟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岳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合理代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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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赵某甲肇事后逃逸,王某随后驾车辗扎,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赵某甲、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亦能够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甲、王某均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影响,可适用缓刑。因二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致被害人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65239元,应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64405元、丧葬费28574元、医疗费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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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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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顶替,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柳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柳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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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肇事车辆辽A9xx**银灰色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予以赔偿。第三人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医药费,被告人刘某龙依法予以返还。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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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之规定,“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候某1、王某1的合理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31854.82元(候某2死亡伤残赔偿金530608.4元+候某2丧葬费28049元+候某1交通费200元+候某1住宿费500元+被抚养人王某1生活费172497.42元),朱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09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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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王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且肇事后未离开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其行为符合投案自首条件,应当认定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吕某一、吕某二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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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因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3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其座位险责任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照上诉人李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所提标的车辆出险后上诉人未照取车辆钢印号,无法证明确系该公司承保车辆的上诉理由,经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高速一公交认字(2013)第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肇事车辆辽HXXXXX/辽HB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太平洋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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