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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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