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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丁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丁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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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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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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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l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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