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车辆上路,发生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白某生所提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原审已予认定,本院不予重复评价。关于上诉人白某生所提被害人有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相关书证能够证实,上诉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认定书送达时其并未提出异议,且其所提该上诉意见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且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辩护人张龙关于“陈某有投案自首,同时,陈某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合议庭对陈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合议庭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伤者的经济损失,伤者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登记的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刘海英、赵辉关于“被告人坦白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到交警队,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死者近亲属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死者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连某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连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连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替李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李某的行为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康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无证驾驶未登记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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