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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善意取得违规发票不构成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2025-05-02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国税稽查局具有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法定职责。区国税稽查局认定大雁楼宾馆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第三方开具发票作为记账凭证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同时认定大雁楼宾馆将不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区国税稽查局依据1993年《发票管理办法》向大雁楼宾馆作出《处罚决定书》。但1993年《发票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0日修订(该法于2011年2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2010年《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亦重新修订并于2011年2月1日开始实施,区国税稽查局仍引用1993年《发票管理办法》不利于保护大雁楼宾馆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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