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车行驶至复杂路段,未降低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唯事发后付某某能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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