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毁灭证据,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所提事故发生在高速路行车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合理,应认定为同等责任的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且肇事后逃逸,毁灭证据,依法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其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所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时已综合其犯罪情节、事实,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登记注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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