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博窝乡牙檫组非法占用林地修建公路,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公安机关对该行为的立案侦查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已过十年追诉时效,依法不再追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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