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至交叉路口处超车,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能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亦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2016年4月20日第1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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