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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业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业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余业林系自首,且已对被害人及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业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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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在事发后及时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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