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凌源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时,邱某甲实际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能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朝阳****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朝阳****有限公司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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