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肖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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