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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