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肖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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