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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