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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贯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苑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律师见证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