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吴某某对其书写的借款条真实性无异议,对2009年1月18日签署的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欠原告款的证据确凿。吴某某出具的撕碎的2008年11月8日陈某某所写的承诺书以及被告吴某某所提供的录音、短信等证据,不足以推翻2009年1月18日原、被告签字的协议以及借条的证据效力。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吴某某主张八张借款条系在同一天用不同的笔在原告胁迫情况下所出具,未经专业机构对书写时间进行鉴定,且阜宁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没有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对吴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4万元的诉讼主张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利息主张,因原、被告之间对借款利息并未做出相关的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睿网公司转入胡某某、赵翔账户300万元是否应由姚雷某、胡某某共同偿还。首先,从形式上讲,结算协议签署于姚雷某、胡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算协议项下姚雷某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睿网公司转入胡某某、赵翔账户300万元的时间在结算协议签署之后,睿网公司转入胡某某、赵翔账户300万元款项,即结算协议项下姚雷某的部分债务。 其次,睿网公司股东虽为姚雷某、周顺娣两人,但因姚雷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有理由相信睿网公司由姚雷某实际掌控。姚雷某在(2017)沪0104民初349号案件中提供的其个人账户明细足以证明,睿网公司账户与姚雷某个人账户之间存在款项往来,并且公司公积金系由姚雷某个人账户缴纳;从姚雷某在该案中的表述看,对于其个人账户的取现用途解释为用于睿网公司经营;胡某某在本案中表示姚雷某个人开销均从睿网公司走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关系。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其借款购买案涉车辆,但是被告并未提供向原告汇款的凭证,并且被告称出借金额为198万元,但是对原告向其汇款217万元以及其向原告支付毛利9.5万元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反观原告,其提供的双方之间往来的汇款凭证、汇款用途记载内容、其与朱某某签订的《上海爱某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二手机动车委托(购买)合同》、朱某某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谈话笔录等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对原告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一节达到了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车辆的购入价为198万元,售出价为217万元,利润为19万元,被告支付原告9.5万元毛利,双方利润共享,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风险也应共同承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是否认定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实体处分内容,本院在处理管辖时暂不涉及实体审理,故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林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美芳书记员:倪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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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第三人叶建与被告之间353,400元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二、原告主张的债权转让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围绕争议焦点,本院阐述如下: 一、第三人叶建与被告之间353,400元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自然人民间借贷关系的生效,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有借贷合意,而是有借款交付的事实。本案中,被告向第三人出具两份《借条》,显然具有借贷合意,故审查两者之间借贷关系是否生效,关键在于审查是否有借款交付的事实。从借贷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分析:第一,两份《借条》载明“今借叶建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实借200000./”“今借叶建壹拾伍万叁仟肆佰元正.实借15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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