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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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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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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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