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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诈骗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韦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抵押借款行为,属于民事纠纷,韦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尚未达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立案标准,故韦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