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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聚众斗殴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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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受王某乙邀约前去打架,但整过程中无参与谋划、积极准备作案工具等行为,且与王某乙等人一同乘车至案发现场后,也未实施聚众斗殴的积极实行行为,应认定为一般参与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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