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尘埃
本院认为,罪犯胡开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开言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刚
审 判 员 李海林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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