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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刘某甲身上的伤没有证据证明是怎样形成的,刘某甲在电话中恐吓、威胁也是只是一人所说,没有证据支持,其他人所说林某甲、林某乙要去大庆杀刘某甲儿子,也是听刘某乙说的,并没有证据支持。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林某乙敲诈勒索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林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