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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