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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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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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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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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寻衅滋事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从犯、自首、立功、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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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妨害公务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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