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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怀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