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污染环境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污染环境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生某丙污染环境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