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在肇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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