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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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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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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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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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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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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桓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桓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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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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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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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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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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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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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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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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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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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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