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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肇事车辆实际管理者,在车辆已注销登记的情况下仍指使他人无证驾驶;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已经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示;二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相应事实和证据证明,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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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相应事实和证据证明,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王某某的过失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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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相应事实和证据证明,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经处理,且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积极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所作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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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36号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另行处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且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几点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所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查证属实,予以采纳;所提出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一般、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作为重型货车驾驶员,理应在上路开车时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却在案发时对道路状况观察不周、未严格履行让行规定、亦未减速慢行越线占道实施右转,以致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引发事故,最终造成多车连环碰撞、四人受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事故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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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柴某打电话报警,并在报案现场等待办案人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属自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后,被告人柴某对被害人家属予以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柴某所犯之罪系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柴某的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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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王某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的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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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一人重伤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提出的有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经查,从办案人员“情况说明”中反映,上诉人是肇事后九个多月后根据举报线索被带回交警队的,并非自动投案。这一点上诉人自己的供述亦能印证,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量刑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了宣告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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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2、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秀锦 审 判 员  郭振义 代理审判员  谭彩霞 书记员:强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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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所提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在考虑上诉人民事赔偿后取得谅解情节的基础上,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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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等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3)朔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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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以及投保单,系格式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就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出解释,否则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已对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使投保人充分理解条款的内容,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之上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霍秀锦审判员 郭振义代理审判员 郑鑫 书记员: 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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