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驾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故经过,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初次犯罪,同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王某、被害人曹某家属积极进行赔偿,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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