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和假释后家庭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柳霞审判员 杜立文审判员 王文喜 书记员: 李慧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获得表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七天(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柳霞审判员杜立文审判员王文喜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马云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江 审判员 张明政 审判员 包立红 书记员:蒋忠顺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永 胜 审判员 吴 春 林 审判员 青格勒花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和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新宁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霞 审 判 员 吕岩 代理审判员 赵杰 书记员:徐阳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 段 超 代理审判员 郑 东 书记员:刘洋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甲在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在得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到来,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其在亲属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