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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受害人是否骑车横穿马路存在一定过错和申请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两个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因只有申请人的供述中称受害人是骑车横穿机动车道,现场证人和其它证据均不能印证申请人的供述,此情节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在原判量刑基础上从轻处罚。关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问题,本院认为申请人虽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致使现场无法认定依法推定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申请人交通肇事逃逸逃避法律处罚的情节仍应予以认定。综合本案,结合申请人尽力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考虑本案判决的综合社会效果,宜认定申请人主观恶性较小,罪行较轻,可对其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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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肇事经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真诚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71468.9元,虽未取得谅解,但表明了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包宗涛辩称,“起诉书遗漏了肇事机动车经年度检验合格;肇事机动车靠中黄线行驶;机动车没有朝速;姚某某积极参与施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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