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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银元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都来源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兰京,原告提交的是对兰京的电话录音,被告提交的是对兰京的一份谈话笔录。涉及兰京的该两份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存在矛盾之处,且兰京没有出庭接受双方质询,因此本院对原告及被告提交的证据3,均不采信。经过庭审本院能够确认以下事实:一、朱银元于2005年11月1日起到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岗位为办公室驾驶员。2009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朱银元仍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从2009年1月开始为朱银元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朱银元在2014年8月4日,为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白安陵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20号)]中的当事人白安陵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过程中,为白安陵办理保全担保事宜及为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使白安陵的诉讼保全得到法院支持,2016年2月24日,被告以朱银元“以诉讼保全担保代理人身份介入我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经核查属实,已构成违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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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捷龙恒通运业有限公司与陶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陶某于2011年5月15日经至成公司批准其辞职申请后,双方因社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等问题协商未果,陶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故上诉人至成公司关于陶某的申请超出仲裁时效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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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捷龙恒通运业有限公司与陶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陶某于2011年5月15日经至成公司批准其辞职申请后,双方因社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等问题协商未果,陶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故上诉人至成公司关于陶某的申请超出仲裁时效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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