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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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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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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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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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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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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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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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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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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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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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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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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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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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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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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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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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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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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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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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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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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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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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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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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秦某某系过失犯罪,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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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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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宋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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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刘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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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系过失犯罪,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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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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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张某某为过失犯罪,系初犯,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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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抢救,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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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系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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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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