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强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强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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