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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曹妃甸区乐得五金产品经销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曹妃甸区乐得五金产品经销处作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原告孙某某作为其职工发生工伤,应由被告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的费用。关于原告诉请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000元,经查,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和诉讼中,并未申请及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加班工资,经查,在曹劳人仲字[2017]第159号和(2018)冀0209民初592号案件中,原告已经诉请了加班工资并已判决生效,而原告再次诉请加班工资且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并与双方工资日结的约定相矛盾,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被告认可仲裁结果,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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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白某华等与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人身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韩金安系被告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雇佣司机,与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形成的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雇员韩金安在雇佣期间从事劳务活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自身死亡,被告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雇员受害赔偿的雇主责任。被告刘某与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共有或挂靠关系,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本院无法核实,原告主张被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三原告合理损失以本院核定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白某华、韩明锦损失219971.5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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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孟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周艳芹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死者孟某生前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孟庆丰共同生活,被上诉人周艳芹在孟某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满59岁,孟某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必然形成扶养与被抚养关系,故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周艳芹的实际情况判定上诉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娣 审判员  邹辉平 审判员  李贵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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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孟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周艳芹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死者孟某生前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孟庆丰共同生活,被上诉人周艳芹在孟某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满59岁,孟某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必然形成扶养与被抚养关系,故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周艳芹的实际情况判定上诉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娣 审判员  邹辉平 审判员  李贵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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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孟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周艳芹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死者孟某生前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孟庆丰共同生活,被上诉人周艳芹在孟某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满59岁,孟某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必然形成扶养与被抚养关系,故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周艳芹的实际情况判定上诉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娣 审判员  邹辉平 审判员  李贵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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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孟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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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周艳芹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死者孟某生前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孟庆丰共同生活,被上诉人周艳芹在孟某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满59岁,孟某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必然形成扶养与被抚养关系,故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周艳芹的实际情况判定上诉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娣 审判员  邹辉平 审判员  李贵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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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孟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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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周艳芹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死者孟某生前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孟庆丰共同生活,被上诉人周艳芹在孟某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满59岁,孟某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必然形成扶养与被抚养关系,故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周艳芹的实际情况判定上诉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娣 审判员  邹辉平 审判员  李贵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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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周艳芹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死者孟某生前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孟庆丰共同生活,被上诉人周艳芹在孟某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满59岁,孟某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必然形成扶养与被抚养关系,故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周艳芹的实际情况判定上诉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娣 审判员  邹辉平 审判员  李贵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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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周艳芹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死者孟某生前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孟庆丰共同生活,被上诉人周艳芹在孟某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满59岁,孟某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必然形成扶养与被抚养关系,故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周艳芹的实际情况判定上诉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娣 审判员  邹辉平 审判员  李贵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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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周艳芹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死者孟某生前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孟庆丰共同生活,被上诉人周艳芹在孟某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满59岁,孟某与被上诉人周艳芹必然形成扶养与被抚养关系,故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周艳芹的实际情况判定上诉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娣 审判员  邹辉平 审判员  李贵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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