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陈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陈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栽树造林恢复植被,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源县森林公安局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2019年12月23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承诺恢复种植,具备自首情节,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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