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殷某某)(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系亲父子关系;赵某乙对本案的引发存在重大过错;赵某乙已谅解赵某甲的行为,不要求赔偿及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陈某某具备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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