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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其认罪认罚,由值班律师在场,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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