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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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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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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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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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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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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一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某某,有自首情节,归某某能如某某其犯罪事实,且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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