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霍某某自1984年经招聘在国网河北曲某某供电公司处工作,霍某某、国网河北曲某某供电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2007年11月份。2007年11月份霍某某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审批表上签字并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4543.3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霍某某没有再为国网河北曲某某供电公司提供过劳动。虽然国网河北曲某某供电公司于2010年、2011年为霍某某交付一年多的养老保险,但不能证明双方间仍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诉讼中霍某某均没有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霍某某上诉提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领取经济补偿金,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因此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霍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自2003年6月份经协商双方已解除聘任劳动关系,此后原被告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仅以被告在此期间为原告交付一年多的养老保险也不足以认定双方间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主张的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原告主张补发2003年6月以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依据问题。被告曲某某供电公司在解除了与原告间的用工关系后,自2003年6月起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在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被告一次性已对原告进行了经济补偿,且被告自1995年起为原告李某某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了养老保险,原告自2005年1月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故原告主张补发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或法律依据不足,均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建文自1989年经招聘在国网河北曲某某供电公司处工作,张建文、国网河北曲某某供电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2003年6月份。2003年6月份张建文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0944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张建文上诉提出说领取的是内退工资,但之后张建文没有再为国网河北曲某某供电公司提供过劳动。国网河北曲某某供电公司于2010年、2011年为张建文交付一年多的养老保险,但不能证明双方间仍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诉讼中张建文均没有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张建文上诉提出领取的不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建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自1984年经招聘在国网河北曲某某供电公司处工作,马某某、国网河北曲某某供电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2004年1月份,并且马某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1144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马某某辩称说不是本人签字,但其认可领取了11144元,况且从2004年1月份之后,马某某没有再为国网河北曲某某供电公司提供过劳动。国网河北曲某某供电公司于2010年、2011年为马某某交付一年多的养老保险,但不能证明双方间仍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诉讼中马某某均没有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马某某上诉提出领取不是经济补偿金,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因此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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