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温某某故意伤害案)曲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_河北省曲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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